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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胎让谁欢喜让谁忧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03-07)          

 港商陈先生去年在榕购买了一辆奔驰车,跑了500余公里车胎现鼓包,去4S店要求维修却被告知不在保修范围内。鼓包原因不明且双方就由谁举证引发分歧,陈先生为此憋了一肚子气。

如果按照即将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再有车主遇到这样的事,就不用再跑腿去找第三方鉴定了,车商需“自证清白”。不过,这条规定仅限在车主购车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可即便是陈先生现在能够享受新《消法》的政策,他一样无能为力。因为从买车到现在,时间已经过了7个月。

对于汽车这样的耐用消费品,使用期在10年以上,6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到底能起到何种作用?

新奔驰车仅开500余公里 车胎鼓包

去年8月份,港商陈先生在福州福峡路755号的东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价格70余万元。“因为我经常在境外忙生意,车买回来后很少开。”陈先生说。到了去年年底,这辆新车才跑了500公里多一点。“基本都在市区,路况也好,也没有发生过磕碰、刮擦。”可是陈先生无意间在车右前轮的车胎上发现了一个鼓包,随后陈先生便拨打了4S店售后电话,要求维修。“客服告诉我,这不是车本身问题,车轮胎根本不属于整车保修范围。”陈先生得到了意外的回答,但他称买车时并不知道。因为生意忙,陈先生把车的事情暂时搁置了一段时间。年底的时候,他又开了一段时间,当车子跑到1000公里左右时,轮胎上那个包变得跟核桃差不多大了,他害怕了就没再开。陈先生对车本身的质量产生怀疑,不久前,他把车带到福州东星奔驰4S店,要求解决此事。4S店怀疑鼓包或系人为 谁来举证引发分歧东星奔驰4S店售后经理钟先生称,“车主在购车时,我们会告知车主保修期为三年不限公里数,而且也会告诉他们保修范围,这些内容在‘交车手册’里也有明确说明。”双方对购车时保修范围是否全部告知,各执一词。

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由于车胎属于易损部件,且奔驰车胎有特定的供应商,所以“车胎并不在保修范围内。”钟经理说,“我们也仔细察看了车主的车胎,发现车轮钢圈接近鼓包的地方有痕迹,有被外力冲撞的可能。”

该4S店售后部另一工作人员也说,“我们都是很有经验的,一般看几下就能知道车胎有没有问题。”

而陈先生却坚持认为“车没有出过事,车胎连大坑也没碾过,很有可能是质量不过关导致。”

于是,4S店要求陈先生去福州质监局有关机构进行第三方质量认定。钟经理说,“如果鉴定结果排除人为导致,我们会负责维修。”

在谁举证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3月4日,经工商部门现场调解,车商最终给车主提供了一份价值1000元使用有效期限至今年9月份的“车辆保养维修券”,作为补贴。

对这个结果,陈先生还是有些郁闷的。“调解结果是这样,我只能认了。买车前,4S店的销售员还对我说,用车的时候,就算一个螺丝松了,都会有人赶到现场帮我修,我原本是信赖这个品牌的,没想到因为一些小毛病也得找工商调解!”

“我们怀疑车子有质量问题,想要车商给出个合理的鉴定结果这么难吗?”憋了一肚子气的陈先生,最终决定自行寻找维修店给车体检。

新《消法》推“举证倒置”引多方讨论

当车辆遇到瑕疵要维权,却因举证引发纠纷,甚至不欢而散,这样的事不少车主遇到过。怎么办?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将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如此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就陈先生的事例,正如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律师说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只要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车主若发现车本身有质量问题,那么车商必须“自证清白”。

可问题是,时间超了怎么办?

就此,洪律师表示,对于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确实有些地方值得商榷,比如“瑕疵涵盖宽泛,车主六个月之后才发现瑕疵还能否要求车商‘自证清白’?”他建议,未来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耐用商品的瑕疵、超出适用期限等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解释。

而作为业内人士,肖先生这样认为,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他的使用年限远超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这些物品,许多隐患或质量问题并非一时半会儿能暴露出来。六个月的期限对消费者而言就只能看各自的运气了,好的就六个月内能发现,运气差的你时限超过一天就废了。

“所以,只能说,新《消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的问题,或者叫聊胜于无吧。”肖先生称。“不过,从另一方面说,‘举证倒置’对于商家来说压力也是很大的,如果法律规定的时间过长,对商家也不是很公平。”

作为纠纷的另一方,福州东星奔驰4S店有关人士对新《消法》的有关规定也提出了异议。“如果要车商来自证清白,比如说车轮胎,我们只能是把车胎交给供应商去鉴定,万一车主认为我们的鉴定不公正,怎么办?车主作为弱势的一方,我们还是认为由车主前往第三方机构鉴定,会更加合理,这也是我们的一贯做法。”

在这点上,新《消法》还是比较给力的。

“所谓的‘自证清白’不是让车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洪序耿律师表示,“车商与厂家,分别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车商要举证,寄回厂家出具的检测内容不具法律效力,而是应将产品送至具有鉴定资质的质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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