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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轮胎商状告托运公司索赔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3-10-23)          

 一家汽车轮胎供货企业将108个汽车轮胎,委托长期合作的物流托运公司送往陕北,可事后,收货人称没见着货,不肯付货款。为此,供货企业将当初送货的托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货物损失2.2万余元。

  昨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是西安一家轮胎代理商,长期与被告方某物流托运公司合作,为陕北靖边一家轮胎服务中心运送轮胎,原本合作挺顺利,却因两笔货款闹上了法庭。此前,在催要前期货款的过程中,原告供货商多次向购货方索要,但购货方表示2012年1月和2月分别有一笔货物未送到货,不愿付货款。而被告托运公司又不能出示收货证据,无法证明其确实将轮胎交付给了购货方。

  原告方向莲湖区法院诉称,2012年1月7日和2012年2月17日,原告分两次委托被告将价值16062元和价值6810元的橡胶轮胎送往陕北,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运输合同按时运输交付购货方的职责,从而导致原告方22872元的货款无法收回,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22872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托运公司拿不出对方收货的证据。被告托运公司辩称,双方存在货运合同关系,但当时的货运单中未标明货品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等详细信息,无法证明原告的诉讼标的金额的合理性。被告认为,他们当时已送货完毕,履行了合同约定,并没有违约。仅凭购货方单方面声称没收到货,原告就认为是托运公司的责任,被告表示不能认同。

  因为案件中的关键证人未能到庭,且原被告双方都有新的证据有待提交,合议庭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休庭后,旁听群众之一的吕先生告诉记者:“公开庭审让我更加了解司法程序,对法律有更多的认识,我自己平时做生意会更加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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