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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爆胎致路人死亡 赔付37万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12-02)          

 今年5月3日10时10分,在长清区山东创新水泥厂北水泥路,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突然,货车第三轴左侧轮胎爆胎。正在此时,苑某推自行车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爆胎冲出的强大气浪导致苑某倒地颅脑受伤,被紧急送往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当天15时许,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苑某家人与驾驶员金某以及实际车主法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苑某家人将金某、法某以及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金某、法某认为事故车辆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先由交强险、再由商业险赔偿,最后由侵权人进行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金某在正常条件下行驶发生爆胎现像与死者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公安机关也没有就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长清法院认为,该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根据被告的过错认定被告方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死者苑某不承担责任,理由有四。

  根据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可知,事故现场道路并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死者苑某在路段上推自行车步行的行为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即死者苑某推车步行的行为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并无任何过错。

  金某承认事故车辆存在超载行为。即被告金某在明知货车超载的情况下继续驾驶事故车辆,可以证实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可推知事故车第三轴左侧内轮胎发生爆胎产生的强大气浪使路经此地的苑某头部倒地严重受伤。

  根据住院病案记载可知,苑某的死亡原因为左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呼吸循环衰竭,该死亡原因只能是头部受伤所致,排除其他原因所致。

  同时,被告金某系被告法某雇佣的司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法某赔偿,事故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被告法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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