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2015年5月26日,佳通和其工程供应商长达数年的官司告一段落。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3685-3。
法定代表人:陈应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终的判决大体如下:
一、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670974.2元;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二、安徽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2202元;
三、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4000元;驳回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四、驳回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9.53元,由安徽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负担15909.53元,由安徽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