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政策是指中国-东盟自贸区签署国(包括中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 国、越南等)之间,进出口的绝大多数货物相互给予零关税待遇的优惠政策。这项相互之间零关税待遇的优惠政策,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出口产品可凭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在东盟十个成员国家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政策。
自2014年12月31日起,中国出口到老挝HS4011.10、4011.20、4011.94项下橡胶轮胎(即通常所称半钢子午胎、全钢子午胎和工程胎),以及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出口到柬埔寨HS4011.10、4011.94项下橡胶轮胎降至零关税。
这是继新加坡、文莱HS4011.10、4011.20、4011.94项下橡胶轮胎进口零关税后,又两个进口零关税东盟成员国。
至此,HS4011.94项下橡胶轮胎,除印度尼西亚15%CIF关税无减让、越南5%CIF关税,其余东盟各国进口关税均降至零。
由于受企业对自贸区优惠关税政策认识不足,以及东盟国家隐性贸易措施限制等多重因素影响,2014年,山东省东营市对东盟出口商品以橡胶轮胎占比最大(占 比34.69%),2014年对东盟出口货值为17339.9776万美元,东盟产地证签证金额为1030.9545万美元,签证比例仅为5.95%,对 自贸区优惠关税政策的利用,存在水平不均衡和整体偏低等问题。
因此,提醒各轮胎出口企业,利用好包括中国-东盟自贸区在内的各项原产地优惠政策,不断提升产品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