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渠道
篡改产品的指数、产地、规格等信息用以销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产品的商标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一桩涉跨国企业知识产权案,一审判决涉案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早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就已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轮胎人图形”和“MICHELIN”商标。在中国,米其林公司“MICHELIN”于1980年4月获得注册,“米其林”“轮胎人图形+MICHELIN”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7月,米其林公司在九江发现一家经销商销售米其林轮胎,经调查核实,这些轮胎确实为米其林产品,但已经被更改了指数、产地和规格。米其林迅速向九江市工商局报案,工商部门对经销商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米其林公司认为该经销商侵犯商标权,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在商品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更改商标标识、产地、技术指标或等级信息的行为,均是违背商标权人的意愿,割裂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与其提供的特定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为侵犯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故该经销商销售的是侵犯了米其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的商品,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经销商提出,他们的进货渠道是合法的,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发票,而米其林公司则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经销商向米其林公司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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