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胎店老板史某某为包头男子韩某某的半挂牵引车换备胎过程中,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被炸重伤。事发后,因为赔偿费用难以达成和解,最终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韩某某赔偿史某某各项费用6万多元。
今年50岁的史某某是石拐区某补胎门市部老板,半挂车车主韩某某经常到史某某的门市部补胎。 2016年6月12日中午11点30分许,韩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到史某某补胎门市请求史某某帮忙,给他的半挂牵引车安装一个备胎。当时,韩某某已经从其他商店购买了一条有补丁的旧轮胎,打算将这条旧轮胎作为半挂牵引车备胎。史某某看到一个旧的有补丁的轮胎,明确告知韩某某有补丁的旧轮胎非常危险,建议韩某某不要使用。但韩某某称问过卖方没事,有事算他自己的。史某某碍于情面,帮韩某某安装备胎。在安装过程中,该旧轮胎发生爆炸,将史某某炸伤。
事发后,韩某某将史某某送至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韩某某左小腿爆炸伤、左腓骨近端腓内小头骨折、左腓总神经损失、左足外伤、左内外踝骨折、左肘部及前臂外伤、颈部外伤等伤情。经鉴定,史某某伤残等级为X级(十级)。一段时间后史某某逐渐基本康复,但是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和解,无奈,史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韩某某要求史某某将旧轮胎安装至备胎架上,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史某某既是补胎门市部的经营者又是维修人员,其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安装备胎的定作工作时未对旧轮胎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充分预知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韩某某作为定作人指示史某某安装有瑕疵的旧轮胎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因史某某与韩某某均对史某某的损害结果有过错,故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韩某某赔偿原告史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9360.93元;核减被告韩某某已付原告史某某的费用9000元,被告韩某某实际应付赔偿款6036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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