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在陵川自己有个轮胎店,他和高平市的老袁是多年的朋友,是因为轮胎买卖认识的。可是一件事过后他俩竟然“反目”对簿公堂,小郭成了原告,老袁成了被告。
他俩是因为什么事呢?轮胎行业的人一猜就能猜中——“债主”告“老赖”。
卖轮胎赊账一直是个敏感问题,两个人感情好赊账的时候也会犹豫:轮胎赊给他,怕要补回来日后翻脸;那么不赊账呢?又怕伤了感情,断了往来。只要卖轮胎的一提到赊账,卖家的心里就会一紧。
小郭在陵川县经营汽车配件电焊修理服务门市部。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老袁3次在郭的门市部购买了轮胎,总价一共4590元。老袁前后买了3次轮胎没给钱,怕小郭担心将来讨账没有凭据,老袁再买轮胎后都给小郭开了欠条。分别是在2014年3月27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12月23日,一共开了3张欠条。
老袁在2015年8月29日,还了小郭轮胎款500元,还差4090元未还。可是打那以后小郭在怎么找老袁,老袁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曾还钱。大约一年后,小郭无法忍受人心无常,就算耽误生意也要下决心跟老郭打官司,诉讼要求老袁归还余下轮胎钱4090元,并偿相关还利息。
双方终于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对于诉讼中的包括购买轮胎的时间、地点、款项,老袁袁都认可。他承认自己确实给郭打过欠条,不过老袁说是替别人购买的轮胎,欠条也是替别人打的,跟自己没关系。老袁始终坚持“谁受益,谁归还。”他说小郭应该找轮胎使用的人追讨欠款。
法院结果出来后判决结果认为,袁某从郭某处购买轮胎,并出具3张欠条,二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袁应付给郭货款。郭要求袁归还轮胎款4090元,这部分欠款,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袁某所说的“谁受益,谁归还”,欠款由轮胎使用者归还。这一条因为没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小郭说的“偿还利息”,法院判决,由于双方就货款的支付期限及利息未做约定,对于郭提出的货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袁某偿还郭某欠款4090元。
打官司从提起诉讼送到最终判决,前后持续了3个月的时间,小郭自己至少耽误了一周。这口气算是出了,不过代价也很大,他和老袁之间估计以后会不相往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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