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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司通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败诉
近日获悉,普利司通株式会社起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一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30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普利司通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法规,该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013年,普利司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轮胎”)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此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了普利司通该项专利无效的决定。普利司通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普利司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普利司通的上诉,判定原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普利司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普利司通败诉。
(责任编辑:David 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