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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轮胎企业又败诉给了日本企业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8-04-23)          

2018年4月23日,之前在关于轮胎知识产权上大量的官司涉及到轮胎外观设计,中国的轮胎企业输多赢少,形势很不乐观。日前来自日本的轮胎制造商通伊欧轮胎橡胶公司和其美国公司共同发布公告,宣布他们在和一家中国大型轮胎企业的官司中被宣告胜诉,也就是这家中国的大型轮胎公司的商业行为构成侵权被宣判。



来自日本的通伊欧轮胎控股美洲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ori Suzuki表示:“我们很高兴法院再次认可了通伊欧轮胎的知识产权,这保护了通伊欧在提供最高质量轮胎方面的研发工作。这些判决是对该中国轮胎公司无视对方知识产权以及法院命令的有力谴责。通伊欧轮胎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追诉那些侵犯我们权益之人。“

据称这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轮胎由中国的这家公司发售了一款 M/T轮胎引起的,该轮胎是通伊欧公司畅销的Open Country M/T轮胎的山寨版本。不幸的是在这之前该中国公司就曾同意其另一轮胎侵犯了来自通伊欧的的OPMT商业外观,并且其商业外观是有效的。 早在2014年达成终审判决,该公司同意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后来当通伊欧轮胎获悉该公司销售另外的 M/T时,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后,通伊欧轮胎公司就再次提起了这次诉讼,要求赔偿商业外观侵权,违约和欺诈行为。其实一款轮胎究竟有多少利润和收入呢?最大的损伤是来自品牌的伤害。他时不时会指向这是个什么公司?而声誉优良的公司会考量要不要和这些侵权行为的公司做生意成为合作伙伴。


另外一个是发生在中国的轮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同样是日本企业起诉中国轮胎企业。2016年5月16日,之前在2015年来自中国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被来自日本的普利司通诉讼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是三角轮胎被控侵权事实成立,也就是说三角轮胎的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普利司通的专利权并作出判决(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同作为被告,长民三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

一、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普利司通ZL200830129912.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VW78及TR778型号轮胎;

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销毁VW78及TR778型号轮胎的全部宣传资料并删除其网站中有关上述产品的宣传内容;

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经济损失人民币288,000.00元(含普利司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0元;

五、驳回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1350元。

事情原由:

普利司通俗称的其专利是:ZL200830129912.4号外观设计专利,而起诉提及的产品是来自三角轮胎的的VW78和TR778型号轮胎的外观设计近似。当时普利司通委托代理人在长春的轮胎经销商处采购了VW78花纹的245/45R1896H,而且在现场拍照和所要收据凭证。之后普利司通提出诉讼请求:

1.三角轮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W78及TR778的全部轮胎,责令高力汽贸城分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三角轮胎公司销毁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宣传资料以及删除其网站中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

3.三角轮胎公司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

4.三角轮胎公司销毁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库存,并从销售店回收未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销毁;

5.三角轮胎公司、信源公司赔偿普利司通因三角轮胎公司、信源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普利司通为调查和制止三角轮胎公司、信源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

6.三角轮胎公司、信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

一、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普利司通ZL200830129912.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VW78及TR778型号轮胎;

二、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销毁VW78及TR778型号轮胎的全部宣传资料并删除其网站中有关上述产品的宣传内容;

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经济损失人民币288,000.00元(含普利司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0元;

五、驳回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吉林省信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负担1350元。

普利司通CEO兼董事长津谷正明

后来三角轮胎对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前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三角轮胎公司向法庭提交四份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用以证明普利司通主张的涉案专利与公知设计基本相同。普利司通质证意见认为对这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三角轮胎公司既没有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也没有主张普利司通涉案专利无效,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判决VW78轮胎的侵权责任由三角轮胎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三角轮胎公司生产并销售了TR778型号轮胎的情况下,判决三角轮胎公司停止生产并销售TR778型号轮胎,没有法律依据。


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1.一审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2.被控侵权产品VW78型号轮胎是否为三角轮胎公司生产;

3.VW78、TR778型号轮胎是否侵害了普利司通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三角轮胎侵害专利成立并承担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我们必须在轮胎知识产权,尤其是外观设计上,发展原创并提高研发和法律防范风险。

(原创,责任编辑:Carol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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