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大家做生意经常说:和气生财,就是不要惹是生非。不过还有一句话叫做:生意好做,伙计难格(处)!而目前的轮胎企业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无论叫伙伴还是叫客户或者是叫伙计,归根到底就是:合做生意!但是由于合伙生意当中总会有各式各样的问题出现,无法调和时,就会诉至公堂,撕开脸皮。
轮胎商业获悉,来自日本的轮胎制造商优科豪马目前在中国浙江,江苏地等拥有多家轮胎工厂,在上海设立有销售公司。从2005年就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做轮胎生意,也就积累了很多轮胎的经销商和轮胎用户。我们通过这家日本的轮胎制造商和其轮胎经销商的多起诉讼,来看看轮胎企业和轮胎经销商的真实关系:利益!究竟如何面对。
案例一:广西南宁优科豪马经销商
广西南宁市某林汽车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和优科豪马轮胎公司经过协商,双方签订《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优科豪马公司指定某林公司在广西(除梧州、河池、贺州)从事批发销售优科豪马商标产品的授权经销商。
合同约定某林公司应在订单成立后,根据订单规定的还款日期按时支付货款。未按时付款的,优科豪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实际延期付款天数计收利息。当某林公司完成合同附件规定的销售指标时,按季度及年度从优科豪马公司获得经销商的返利。由于合同执行问题,2015年9月30日,优科豪马公司停止向润林公司供货,某林公司也未继续付款。
2018年三月当地法院的基本宣判结果:
一、某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科豪马公司货款5,253,857.22元;
二、某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科豪马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253,857.2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相关人对某林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优科豪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林公司返利982,179.02元。
案例二:广重庆优科豪马经销商
重庆某展商贸有限公司是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的轮胎代理商。2014年1月1日,优科豪马公司与某展公司签订《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优科豪马公司指定某展公司在重庆广安地区从事批发销售优科豪马商标产品的授权经销商,之前的经销商相关的债权债务也被转移到该公司。
之前多次并截至2014年8月,某展公司在优科豪马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至2014年6月30日,拖欠优科豪马公司货款共计3,529,013.61元,并手写加注“许多返利未返”。但优科豪马公司并未对某展公司的返利金额予以确认。此后,某展公司未再支付货款,优科豪马公司经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
经过调查,当地法院的基本宣判结果:
一、某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科豪马公司货款3,020,798.30元。
二、某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科豪马公司自2014年6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20,798.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王某对某展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527,052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在最高限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优科豪马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三:湖北优科豪马经销商:
位于湖北洪湖市的某阳公司与优科豪马轮胎公司自2013年起建立购销关系,由原告向其提供轮胎产品。截止2015年4月29日,经对账某阳公司拖欠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同)356,593.61元及利息92,096.16元。
随后优科豪马将其经销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56,593.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6,664.41元。
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湖市某阳轻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6,593.61元;
二、被告洪湖市某阳轻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2,096.16元;
三、被告相对人对被告洪湖市某阳轻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过轮胎企业和其经销商之间的恩怨情仇远不止此,在努力开拓生意发展业务的同时,我们的确应该树立合同和法律的警示。
(上文图片和案件并无直接关系|责任编辑:David 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