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售后及配件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不法经营者不是寻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等正常的竞争手段去增加市场份额,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是不惜采取向交易对象输送不正当利益等商业贿赂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不法奖励销售成为行业“潜规则”。这种在正常的商品货款之外,给付较大财物或利益收买对方单位或员工,引诱其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这些不法经营者会把上述不正当利益的成本计算在商品的成本中,从而推高商品售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轮胎圈,商业贿赂一直是行业“潜规则”,很多知名轮胎企业染指。但是由于很多企业手段越来越高明,查处力度也越来越大。不过一些企业还是被揪了出来成为典型。
一》普利司通
2016年,普利司通(中国)投资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被处于1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739.5万元。
普利司通在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在通过经销商向零售商销售“普利司通”品牌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以“ECOPIA销售奖励”名义,向零售商给付财物,以促使零售商购买其“ECOPIA”系列产品。普利司通设定零售商2013年4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轮胎进货数量,并以零售商在此期间内通过经销商购进其产品达到或超出上述进货目标110%为奖励条件。根据零售商所购产品中“ECOPIA”系列轮胎的数量和规格,按照每条15元至20元不等的金额给予零售商奖励。普利司通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进约386.5万元的等值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卡用于给付上述奖励。
截至案发时,普利司通分别给予1275家零售商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卡金额合计386.5万元。与此对应,这些零售商共销售销售“ECOPIA”系列轮胎合计223188条,销售金额合计约9064.8万元(不含税)。扣除成本、税费及相关费用合计约7553万元,普利司通获利金额合计约1511万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普利司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普利司通为促进冬季胎销售提高市场份额,以“冬季胎旅游奖励”名义,向零售商给付财物。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经销商购进其冬季胎产品,按照每500条给予一张价值5999元旅游卡的奖励。分别给予154家零售商460张旅游卡,价值合计约275.9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总获利金额共计1739.5万元。
普利司通以“销售奖励”等名义在正常商品交易之外给予零售商购物卡等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提高“普利司通” 品牌乘用车轮胎的市场份额。从客观方面来看,系通过给予额外利益影响下游零售市场经营者对交易对象及商品的选择,从而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这种排挤不是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套服务的提升、更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实施的,而是在正常的商品货款之外给付财物收买对方单位,且金额较大,足以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损害其他没有额外利益输送经营主体的利益。
二》优科豪马
2016年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6年9月1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149867.57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优科豪马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主要批发销售优科豪马品牌轮胎,其属下的零售商除了销售优科豪马品牌轮胎外,也会代理销售其他品牌的轮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当事人与零售商约定,只要零售商采购其品牌轮胎,当事人会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该零售商相应的优金币,零售商可用优金币在优科豪马公司网站平台(案发后网站平台已关闭)兑换京东礼品卡,其兑换标准为1000枚优金币可兑换价值100元的京东礼品卡。
截至2013年12月,当事人向178家零售商支付了价值41.287万元的京东礼品卡,并以 “促销费和广告费”的科目记入财务账册。上述京东礼品卡对应支付412.87万枚优金币,对应销售88895个轮胎,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5149867.57元。
在2016年那场反贿赂风暴中,一共有近十家轮胎企业牵涉其中,其中多为知名国际大品牌。贿赂手段也是五花八门,比如通过销售积分换财物,目前一些轮胎企业已经取消积分换财物这一政策。
另外对外公示的日本XXX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中的经销商包括浙江宁波、温州,江苏的盐成、苏州、常州、南通、无锡,四川成都、湖北武汉以及重庆等地的12家代理公司。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为了提高“XXX”品牌轮胎 的销量,与代理商协商约定,在原合同之外,通过开具苹果电脑、苹果手机、轮胎设备(千斤顶、定位仪、拆胎机、钢圈等),汽 车用品(机油、防冻液、气囊等)等费用的形式,向其代理商支付“促销费用”。期间该公司违法所得总计3812802.24元。
XXX公司向代理商支付“促销费用”,从主观方面来说,其目的是为了提高“XXX”品牌轮胎的销量,拓展市场占有份额。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当事人以“促销费用”的名义,采取钱款和实物引诱的方式,使得该品牌轮胎销量增加,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商业贿赂的实质,是行贿方在正当交易之外,通过不正当地给付受贿方财物,获得更大的利益回报。而双方的行为,损害了公平有序的轮胎市场交易,其目的意在谋取轮胎供应链的竞争优势。
(原创,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