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5日消息,近日来自一家山东轮胎企业的高管职务侵占罪判决生效,资料显示,该被告是来自山东XX轮胎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配套部总监张某龙,在没有订货单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发售1万余多轮胎,同时自己从其中拉走7千余条轮胎进行销售及归还个人债务,价值近83万元人民币,最终该被告被判刑42个月(裁判文书网)。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张某龙在任该企业的轮胎配套部总监期间,在河北高碑店市某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向企业提供订货单的情况下,利用负责配套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让企业发售11430条轮胎至欧特公司。之后,张某龙从该配件公司拉走库存轮胎共计7019条,价值人民币82.71万元,用于销售及归还个人债务。
2017年1月,张某龙将2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其轮胎企业,2月又从杨某处回购1100条轮胎(价值人民币8.36万元)交给其所在轮胎企业,用以补偿公司损失。
2017年12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张某龙被当地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由当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7月,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龙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
一、张某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依法追缴张某龙侵占款543538元,返还其某轮胎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Carol Liu|照片和内容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