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普利司通诉三角轮胎案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这起普利司通与三角轮胎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案整整耗时5年。
2013年10月,普利司通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这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7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告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14年8月,深圳市中院根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驳回普利司通的起诉;普利司通遂于201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广东省高院裁定,维持深圳市中院的判决。
普利司通在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于2014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决定,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2016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普利司通的起诉。普利司通而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驳回普利司通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普利司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提请再审申请。2018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普利司通再审申请。
至此,这场历时5年的专利侵权诉讼案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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