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投诉
购买的轮胎本来是“质保一年”,可使用不足一个月就有了裂痕,商家却说消费者使用不当不予退换。昨天记者从临淄工商局获悉,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轮胎。
3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临淄区某轮胎专卖店买了三轮车钢丝轮胎,里外胎各一条,共支付950元,轮胎外侧有“质保一年”字样。然而,购买尚不足一个月,轮胎出现破损痕迹,王先生以产品质量为由让经营者予以更换。轮胎经营者则认为,售出的轮胎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破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4月9日,王先生向稷下工商所申诉。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上门联系轮胎专卖店经营者。在工作人员调解下,经营者同意将损坏轮胎发回厂家对损坏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轮胎损坏是因轮胎内压力不足及消费者使用不当等综合原因导致。昨天记者获悉,最终,经过工商工作人员积极争取,经营者及厂家同意为消费者王先生更换内外轮胎各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