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司机开着雇主的货车去轮胎店补胎,不料轮胎爆炸,司机被炸伤。谁应该为货车司机受伤负责?之前的河南洛阳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家住瀍河回族区的张冠华是一名货车司机。他驾驶一辆水泥罐车到刘超然所开的轮胎店补胎。在充气时,轮胎发生爆炸,导致站在一旁的张冠华脚踝粉碎性骨折。
事后,张冠华找到刘超然和罐车车主王涛协商赔偿,刘超然和王涛互相推诿,拒绝支付医疗费。刘超然表示,如果水泥罐车轮胎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他会承担责任。但实际情况是,轮胎过了使用年限严重老化,在充气时发生爆炸,应该由车主赔偿。
而车主王涛认为,张冠华当天修轮胎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也没有到指定地点维修,所以张冠华当天不是从事雇佣活动。并且,修补轮胎属于专业性强的工作,在修补时发生的事故应该由店主担责。
张冠华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超然和王涛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5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超然和张冠华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刘超然一次性赔偿张冠华3万元,张冠华撤销了对他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涛和张冠华属于雇主和雇员关系,依据双方的事实雇佣关系,王涛应该提供符合安全的交通工具。但实际上王涛提供的水泥罐车轮胎老化,存在潜在危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冠华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张冠华在明知轮胎发生老化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法院酌定王涛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冠华医疗费等10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