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9日电】工商总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这是记者19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去年12月,工商总局已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
自今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工作。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这种改变,将带来多方受益格局:企业负担减轻,自律意识加强;相关部门压力减轻,更多精力投向市场监管;企业信息透明度提高,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
少折腾材料准备和办理流程简省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们都会忙着同一件事,那就是年检。有企业家指出,纵你有“三头六臂”,还是会被年检繁琐的材料和程序折腾得不轻。
年检材料主要包括:《年检报告书》;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此外,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的具体流程为: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改为年报制度,在材料准备和流程上都将简省。企业只需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
少花钱有效减少“搭车”收费
企业年检,材料繁琐不说,一些地方还经常搞“搭车”收费。按规定,企业的年检费用为50元。江苏苏州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王先生曾对媒体说,50元之外,每年办理年检时都要交1000多元。追问之下才被告知,“顺带”收取的1000多元是个体私营协会会费。
另外,一些企业年检时,需提供会计审计年审报告。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人士介绍,以注册资本50万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为例,大概需要1000元到2000元左右的费用。这笔费用对一些中小企业主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有些地方还指定或推荐企业在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报告。
有专家指出,在一些地方,年检制度沦为工商部门创收的工具和折腾企业的合法途径。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将有效减少“搭车”收费现象。
增透明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企业年检,要求工商部门对每一家企业提交的年检
材料进行审核,因工作量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甚至使得企业年检沦为走过场。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只需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切实监管上来。
另外,实施年报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将强化企业自律,并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另外,年度报告将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可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
重惩罚违规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根据企业登记的性质,将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在最后期限内不接受年检的企业甚至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会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而实施企业年报制度,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要求降低。工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将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称,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国务院日前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此外,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些变化使“一元钱办公司”在理论上成为可能。据此,国家工商总局昨日下发通知,从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检工作。
解读一
“一元钱办公司”成为可能
工商总局解读说,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解读二
住所登记不能“一刀切”
《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工商总局解读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工商总局表示,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合法性问题和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
解读三
企业年检
3月起停止
2013年底,工商总局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工作。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也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据此,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发出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