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部老板在给轮胎充气时,轮胎突然爆炸,老板就此死亡,途经此处的5岁小男孩被砸伤。事发后,肇事轮胎车辆所有人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批准设立登记的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轮胎生产厂家潍坊华东橡胶有限公司、车辆驾驶人员张某,以及此案中身亡的修车铺老板纷纷成为被告。昨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已做出一审宣判。
2011年11月10日上午9时,郭老板在其经营的红山根东段汽车修理部,为张某驾驶的大型自卸汽车修补轮胎。轮胎修补完毕后,正当郭老板充气时,轮胎突然爆裂,首先砸向郭老板头部,紧接着向外飞出砸中途经此处的5岁男孩洋洋。事发后,郭老板和洋洋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郭老板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一纸诉状将汽车所有人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边,洋洋的母亲也沉浸在悲痛之中。儿子虽然性命无忧,但是脑部却受到重创,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洋洋的伤残等级为三级;洋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陪员一人;洋洋的继续治疗费不少于7.1万元。之后,洋洋的母亲将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皋兰分公司、轮胎生产厂家潍坊华东橡胶有限公
司,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张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又追加修车人郭老板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
判决:修车人死亡自身承担七成责任
该案经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修车人郭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维修车辆及修补轮胎的培训,也没有相关资质,且在马路边修理车辆,为此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车辆驾驶员张某——超负荷使用车辆导致轮胎的安全性能已不符合运行标准,造成安全隐患。在对车辆维修时,亦未核实维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故应负次要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协助该车辆送审年检时未能尽到审慎职责,导致张某超负荷使用该车辆,造成轮胎磨损严重。因此,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
皋兰分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确认,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皋兰分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被告张某及易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郭老板家属支付13万元。
路人受伤:修车人担责五成其他被告共担五成
针对5岁孩童洋洋的受伤情况,法院认为,死者郭某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张某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郭老板的家属对于洋洋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在继承郭强遗产的范围内,被告张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易通公司及皋兰分公司承担15%的补充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家属赔偿洋洋23.4万余元,被告张某赔偿16.3万余元,被告易通公司及皋兰分公司赔偿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市中院已经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