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陈某从事车辆轮胎维修和更换业务,陈某与被告徐先波经亲友介绍认识,徐某驾驶轿车到陈某经销部更换四个轮胎,价值8000元,徐某没有给付现金,当场立下欠条一份,写到:今欠到陈某轮胎款捌仟元整。立据后经陈某多次催要,徐某至今未付。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立即偿付轮胎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某与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陈某起诉徐某偿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徐某应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陈某轮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