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备用轮胎突然脱离车体,将行人撞成伤残二级。近日,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樊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5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1日15时30分,江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昌万公路某处时,备用轮胎从备胎架中松动垂掉在路面,在公路上拖滚340米后脱离车体,冲撞到行走的樊某,造成樊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江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樊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30天,花费医疗费136448.5元,樊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所做的事故认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了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