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6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25日下午15:00至2013年9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18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3名,代表股份170,573,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88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165,526,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85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5,04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321%。
8、公司7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541,7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3%;反对3,031,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伟、何敏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