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半路抛锚,需更换轮胎,在给轮胎充气时,男子被突然弹起的轮胎击中头部死亡。汽车所属公司被判赔偿20多万,但该公司认为这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将某保险(放心保)东莞公司告上法庭。东莞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日前,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情发生在2009年8月29日凌晨5点左右。当时,李某驾驶一辆集装箱车,行驶到广州市萝岗区开源大道永和隧道口附近时,右后轮的两个轮胎爆裂。车辆属于深圳地宏运输有限公司,于是李某就通知公司,公司送来两个替换轮胎到现场。随后,李某通知周某到现场更换轮胎。在进行更换时,周某将轮胎放在地上充气,在给第二个轮胎充气时,轮胎突然猛烈弹起,轮毂部位击中正在低头查看充气情况的周某头部。当天,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周某的家属将地宏公司告上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做出一审判决,地宏公司赔偿24.2万余元。
在该判决书中,萝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8.29”萝岗区开源大道轮胎维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地宏公司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轮毂及周某明知轮毂已变形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进行充气作业等,而法院也确认地宏公司提供的轮胎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此案进入二审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去年8月27日,因地宏公司没有履行判决内容,法院立案执行。
焦点:到底属不属于交通事故
地宏公司的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公司认为,周某的死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于是将某保险公司东莞公司告上法庭。
东莞法院一审认为,案件的焦点是,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畴。
法院认为,交强险和地宏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均约定,被保险人等合格主体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才属于保险范畴。
本案中,案涉车辆因轮胎爆裂停靠道路上,属于静止状态,地宏公司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替代轮胎在充气过程中弹起造成事故,此时,该替代轮胎并非涉案投保车的一部分,也并非合格主体在试用投保车时致使周某死亡,因此,该事故并非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地宏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