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通化市的曲某15年前偷盗了5条轮胎,今年曲某投案自首,法院判决是按15年前涉案价格进行鉴定,还是按照现价进行鉴定?
1998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曲某,伙同何某、刘某窜至一汽车配件仓库,由曲某、刘某负责望风,何某采取锯断窗户栏杆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汽车轮胎5条及汽车起动机一个。
2013年4月7日,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8月5日,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起盗窃犯罪发生在1998年5月27日,因此,对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应为1998年5月27日。而本案中,鉴定机构却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定在了2013年5月27日。虽然按此2个日期计算出的财物价值相当,但却在鉴定程序上明显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此,合议庭对前述鉴定意见未予采信,而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被盗单位提供的购买发票等有效价格证明,以及案卷中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当庭举证、质证,从而确定了被告人曲某的盗窃数额为7400元。2013年8月23日,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