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产品不退不换、轮胎不属于整车质保范围……从长春市消协上半年接收到的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来看,“潜规则”普遍存在于消费领域的各个行业。
买热销车型要加价提车
现象:部分汽车4S店对热门车型销售提车,巧立名目、捆绑保险、搭售装饰、变相加价提车;贷款购车指定贷款公司巧立明目多收费等,对于购车主而言,这早已是行业的“公开秘密”。这些问题均属限制性商业行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法行为。
点评:汽车4S店要求顾客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指定贷款公司,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经销商在汽车标价之外加价,已经违反《价格法》。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而收取加价款不但侵犯了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还属于收取商业贿赂。此外,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轮胎不属于整车质保范围
案例:王先生花百余万元购买一辆轿车,新车行驶里程才400公里,就发现前后轮胎出现鼓包,由于担心爆胎,他找到4S店,要求更换新轮胎。4S店工作人员却表示,轮胎不在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轮胎生产厂家全权负责。
王先生认为:“我买的是整车,轮胎是关键部件,应该与其它部件有同等的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4S店工作人员称,我们只能帮助协调。过了几天,4S店工作人员答复称,轮胎出现鼓包,是人为使用不当所形成,轮胎厂家不负责任。最后,在长春市消协多方协调下对方才给王先生更换了轮胎。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汽车轮胎也应确定合理的三包期限,享受整车质保。”长春市消协认为,轮胎的三包期至少应参照目前新车的质保时间。此外,导致轮胎出现质量问题并非只有“消费者使用不当”一种原因。关于轮胎的所谓“行业惯例”,既逃避了整车企业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质保责任,也放弃了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为降低成本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洗衣机洗涤容量被夸大
案例:王先生购买一款洗衣机,“明明说明书上写着这款洗衣机的最大洗涤容量为5公斤,可是只放了3公斤多的衣物,洗衣机就无法正常旋转”, 他猜想,可能是衣物放得太多,可是称量后发现,这些衣物才3公斤多,王先生和爱人十分困惑。
点评:这种夸大产品容积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标容量会造成洗净度、洗净均匀度和漂洗率等指标不同程度降低,但是消费者无法凭肉眼对此进行判断。如果发现实际容积与标注明显不符,那么,商家在用不合格产品顶替合格产品,属于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商家双倍返还购买费用。
现象:定制家具一旦交了定金下单,如果出现质量不好或效果不佳等问题,就只能维修不能退。在购买家具时遭遇商家“只换不退”的消费者并不少见。定制家具“不退不换”
点评:根据《买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并不是说家具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退换,只有出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才可以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