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席某华驾驶货车前往修理厂更换轮胎,在点火打动方向盘测试安装效果时,车下的修车工人受伤,并于10天后在医院死亡。法院一审判决席某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席某华不服上诉,此案2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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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席某华驾驶一辆欧曼重型厢式货车,来到被害人盛某平工作的南山区月亮湾大道某停车场内的轮胎店更换左前轮胎等部件。21时许,轮胎换好后,席某华欲上车启动以测试轮胎安装效果,让盛某平查看,盛某平则爬进被千斤顶顶起的该车左前轮旁车底观察。席某华上车点火并打动方向盘时,左前轮胎与千斤顶即夹住躺在车底的盛某平,致其大出血并失去意识。8月23日,在盛某平伤势极重的情况下,其家属提出放弃治疗,盛某平死亡。9月23日,席某华投案。
南山法院认为,被害人系在医院接受治疗10天后,因家属同意放弃抢救而死亡。被告人席某华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席某华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席某华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27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席某华上诉称一审认定的部分情况和事实不符,他是在盛某平的指示下点火打动方向盘的,盛某平是修车的专业人士,而自己只是个司机,不应当苛求他有预见发生危险的能力。
庭审中,席某华及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辩论。庭审焦点之一是“谁要求检查轮胎安装效果的”,席某华坚称自己本打算去付钱,又被盛某平叫回来,点火并打动方向盘进行检查。而公诉人根据相关证言和推理,认为安装效果和席某华利益相关,认为要求检查效果的应是席某华。
另一焦点围绕席某华是否有保护修车工安全的义务问题展开。公诉人认为,席某华知道盛某平在车底下观察车胎,就有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另外,席某华有七八年驾龄,也有多次补胎修理的经验,应有预见危险的能力。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