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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5-08-07)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9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5]1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证监局决定对风神股份、曹朝阳、王锋、郭春风、荆新、申洪亮、申玉生、马继红、韩法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详见公司2015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


  2015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26号、[2015]27号、[2015]28号、[2015]29号、[2015]30号、[2015]31号、[2015]32号、[2015]3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证监会认为,风神股份未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导致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风神股份、曹朝阳、王锋、荆新、申洪亮、申玉生、马继红、韩法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定行使行政诉讼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0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购意大利倍耐力公司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橡胶”)及其股东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化工”)作为一方,与意大利CamfinS.p.A.(简称“CF”)及其股东作为另一方,于2015年3月23日签署了《股份收购及共同投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国化工橡胶拟通过在意大利设立并始终由其控股的子公司Bidco,收购倍耐力公司现控股股东CF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普通股。收购完成后,Bidco还将要约收购目标公司剩余的普通股和全部优先股。本公司已于2015年3月24日就本次收购事宜作了提示性公告。


  8月5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橡胶的通知,鉴于本次收购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中国化工已与CF等当事方确定2015年8月11日作为本次收购的股权交割日。在前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后,中国化工及其下属企业将对倍耐力公司的所有其它股东发起收购要约。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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