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12月份,来自山东的原告郑杰、肖玲玲(化名)-莱阳市顺达轮胎经营部个体业主),起诉被告方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正宇公司)、赵明军(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目前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从被告赵明军处购买原东营正宇车轮有限公司生产的驰宇牌汽车钢圈四个,卖给一客户,并将钢圈安装在货车上。之后在淄博市张店区南外环汽车修理部维修时,右后车轮钢圈发生断裂,将两名人员砸伤。后来客户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赵明军不服该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营正宇车轮有限公司后来变更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客户向莱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两原告(轮胎经营部)付给客户损失各项共计82888元。
被告正宇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与被告赵明军不存在钢圈买卖合同关系,该钢圈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质量异议合理期限,应当视为合格产品。第二,钢圈出问题后,并没有通知我公司,导致没有及时对出事的钢圈进行处理及相关的质量认定。两原告现在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三,案外人客户在对涉案钢圈进行司法鉴定时没有提供相应的检材,鉴定机构仅凭几张照片就作出钢圈为我公司销售且存在质量瑕疵等结论明显不符合程序,结论是错误的。即使该钢圈为我公司生产且存在瑕疵,该瑕疵和该客户等人受伤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明军辩称,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正宇公司赔偿。理由如下:我方与被告正宇公司有过钢圈买卖关系,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我方一直在为被告正宇公司销售钢圈,且该钢圈系被告正宇公司生产,无论我方从何处购得,因钢圈质量问题导致的相关损失,均应由被告正宇公司承担。
当地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 ,裁定如下:驳回两原告郑杰、肖玲玲的起诉。
两原告郑杰、肖玲玲预交案件受理费93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两原告。
(文中图片为配图,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