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15年底关于普利司通(沈阳)不服原法院支持其患病女职工的判决结果,继续上诉,该公司希望:能够和该名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停发该职工工资。目前公司已经提起上诉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当地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
普利司通为啥上诉?
普利司通向当地一审法院起诉称:许莉莉(化名)系我公司员工,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6日,许莉莉申请婚假,之后至今持续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许莉莉的岗位工作长期不能按照普利司通计划完成,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状态。......根据普利司通的《就业规定》第27条“无正当理由频繁旷工,且连续旷工达到3日以上者,或出勤状况不佳而反复提醒但屡次不改时,普利司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普利司通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了与许莉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现普利司通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不予撤销普利司通对许莉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恢复从解除之日起的劳动关系;
2、普利司通不向许莉莉补发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10352.64元;
3、普利司通不为许莉莉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
4、本案的诉讼费由许莉莉承担。
许莉莉辩称:请求维持仲裁的决定。
事件的真相是什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日,许莉莉至普利司通公司工作。后续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1月6日,许莉莉因结婚向普利司通公司请婚假10天。休假期间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医生建议绝对卧床休息,许莉莉将该情况报请部门负责人,在得到口头允许后许莉莉在家修养。此后,许莉莉每个月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PDF件提交公司。2014年10月21日5时28分,许莉莉儿子出 生。
另查明,2014年6月13日,普利司通以许莉莉违反了公司《就业规定》作出同许莉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后,普利司通停缴许莉莉的社会保险,普利司通欠付许莉莉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10352.64元。
又查明,许莉莉不服公司决定,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恢复劳动关系;2、补发工资;3、补缴社会保险。并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是什么?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2014年6月13日,普利司通作出同许莉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正值许莉莉怀孕期间,普利司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故普利司通、许莉莉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
关于补发所欠工资的问题。因普利司通公司拖欠许莉莉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10352.64元,普利司通应予支付。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普利司通公司自2014年7月起至2014年9月未为许莉莉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普利司通应予缴纳。
宣判后,普利司通不 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再次提起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许莉莉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普利司通(沈阳)钢丝帘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延伸:
普利司通(沈阳)钢丝帘线有限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轮胎用的钢丝帘线。该 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号路4号。另外,普利司通中国轮胎事业自1999年在中国实现国产化以来,事业规模不断 扩大。目前已构筑包括中国总部、4处生产据点(沈阳、天津、无锡、 惠州)、1处培训中心(无锡)、2处研发机构(无锡、宜兴)在内的, 涵盖生产、管理、销售、研发机能的经营体系。现在,普利司通制造的 高品质、高性能产品的优越性,正被遍布全国各地的代理店网络和特约 零售店大力推荐给消费者,同时建立细致入微的服务体制。
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新任的董事长是2015年10月起就任,他是来自日本的梶原浩二。目前普利司通在中国拥有32家公司/工厂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