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已经发生在几年前的一起轮胎产品瑕疵导致轮胎爆裂,最后轮胎用户被炸伤。协商不成最后告上法庭,经过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已经告一段落,并形成终审判决。我们来看看这起官司的各个节点是什么?
发生了什么事?
李志念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1年5月26日,我在李志念处购买400-8型轮胎一套,价格为150元。2011年6月26日,我用打气筒给轮胎打气时,因轮胎的质量不合格,轮毂突然破裂,随即猛烈弹出,导致我受伤,由于伤势严重,我先后两次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至今无法工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诉求赔偿总计近60万元。
被告李老板辩称:不同意刘某某的诉讼请求。除了部分医疗费、营养费,其他费用均不同意支付。
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原审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令李老板赔偿刘某某医疗费127825.59元(含急救费用、租床及拐杖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650元、营养费2790元、护理费7200元(180天*40元)、误工费7200元(180天*40元)、交通费569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决定上诉。最后再审法院在2016年的近期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的1-11项判决,并变更了部分金额,驳回其它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基本上被告判输,支付给用户的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