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我们曾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一起轮胎爆炸致两死事件进行过一次报道。当时轮胎店两名修车工在给一辆大挂车补胎打气时,车胎发生爆炸,两人当场身亡。事发后,在闽侯县政府协调下,店老板向两名死者赔偿总计1492500元,并起诉车辆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同等金额。近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回顾:
2015年6月18日下午,一辆轮胎没气的半挂车到店检查。两名工人检查轮胎没有破损后充气,重新安装到挂车上。但在安装时,轮胎突然爆炸反弹,砸到两名工人。事故发生后,店主周某某立即拨打110与120。后经120医生确认,两名工人当场死亡。原告周某某作为两名死者的雇主,经闽侯县政府协调,支付两名工人死亡赔偿款金额总计1492500元。
周某某随后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挂车所属的某甲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福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同等金额,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距现场20多米的另一家汽修店的老板陈先生,是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他说,他看到了发生爆炸的轮胎,“我补了10年轮胎,一眼就看出爆炸的是大货车用的真空胎。我凭经验分析,胎内侧变形的钢圈就是轮胎爆炸的罪魁祸首。这个钢圈不像是在爆炸中变形的,像在货车遇到小事故后形成的。”陈先生称,钢圈如变形,真空胎打满气后内侧会受力不均,慢慢变形,像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可能爆炸,从现场情况来看,爆炸可能是二人给轮胎打气后搬动时发生的。
法院: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作为补胎店的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地设店经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某甲公司所属的货车于周某某开设的补胎店进行检修时发生,涉案货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不处于运输行驶过程中,且于事故之时不处于道路之上,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平安财保福州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系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本案事故不属于其承保责任范围,故周某某诉请平安财保福州支公司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回应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是车辆在静止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能否构成交通事故;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事件,本案中,轮胎在修理厂发生爆炸,修理厂不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驾驶员已经将车辆交与维修方开始修理、保养,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修理方,双方即形成了承揽合同。修理方基于承揽合同发生的事故,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将事故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中的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中有一个共同的条款是“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管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是否尽到说明义务,都不能改变本案的性质。所以,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条性命最终并没有达到应有的告慰,究竟谁该对该事件负责?
店老板作为负责人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占地设店,无证经营似乎跟安全也没多大关系。这倒是跟监管有一定关系,为何能够占地设店,无证经营,是不是应该向监管部门进行问责。
而至于说车辆是在静止的情况下,不在行驶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无需担责。那么以后是不是补胎充气大家都得选择车辆行驶过程中进行,您当轮胎工都是开了挂的印度阿三啊。
另外,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另一家汽修店老板陈先生指出罪魁祸首可能是轮胎内侧变了形的钢圈,轮胎制造商是不是也有责任,此外如果工人是按照正规操作充气,轮胎爆炸,轮胎的质量是不是也有问题。是不是也应该追责一下。
整个案件下来给人的感觉就是在敷衍了事,这不仅让我们想起很多起类似的事故,去年中国轮胎商业网共报道轮胎爆炸致伤致死时间10余起,很多悲剧都没有最终的责任定论,受伤的有的是轮胎工,有的则是轮胎店老板。
一桩桩血淋淋的事故,背后是轮胎人多少心酸,多少无奈。辛勤工作只为养家糊口,却往往要为一次事故,一点钱搭上自己的性命。中国轮胎商业网呼吁广大车主,在轮胎工为您修补轮胎的时候,请不要看不起这些努力的人,请尊重他们的劳动。让我们为那些不幸逝去的轮胎人祈福,愿天堂再无事故。为正在辛勤工作的轮胎人祈福平安!
中国轮胎商业网也提醒广大轮胎店:避免发生此类事故请设置和使用合格的轮胎安全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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