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要讨论的是两个和轮胎或车辆相关的案件,一个是车主和公共财产的案件,另外一个是车主和轮胎工的案件。细细琢磨,对我们日常的轮胎生意有所启发。
案件1:
“家里种了几亩地,年收成就几千块钱,家里还有老人得了重病,这1500万元的连带赔偿,我们得还上几百年。”对于驾驶大货车超载110余吨行驶至北京怀柔区白河桥上时,突然遭遇桥面垮塌的张文军说。检方认为,车辆严重超载是导致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局1500余万元的损失费。
案件2:
2015年某日下午,被告黄长青驾驶其所有的皖19/56816号货车,行经江苏248省道桂五镇至王店乡之间的路段(从盱眙县回南京市六合区)。道路上其他车辆人员提醒被告黄长青的车辆有情况。被告黄长青停下车辆后发现该车辆右后轮被车身钢板蹭坏。被告黄长青担心爆胎,遂将货车停放在上述路段的路边,随后经过他人联系了刘銮武(轮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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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8时许,刘銮武赶到货车停车处。刘銮武到现场后拿手电看看车胎,看过之后说钢圈(轮毂)坏掉了,要先把车胎拆下来。被告黄长青称当时与刘銮武谈修理费为一个车胎1900元,轮毂开裂要带回去换轮毂。被告黄长青等两人到货车后面放置警示标志,并站在货车后面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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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銮武拆除货车右后轮胎过程中,内侧轮胎爆炸,外侧轮胎飞出,致刘銮武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电话报警并联系120。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及损坏轮胎照片,能反映右后轮的内侧轮胎的轮毂边缘已损坏,轮毂上与轮胎接触外圆环的轮辋全部脱落,右后轮的外侧轮胎飞落到路边的水渠边。事发后,被告黄长青赔偿了原告方2万元。被告黄长青陈述货车核定载重1.7吨,事发当时装的黄沙有38吨,之前还拉过一次黄沙,一次石子,均为30多吨。
那么问题来了,在之后的诉讼中,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观点1:轮胎工的错;这是承揽合同,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并不在行驶过程中,车辆也不在驾驶员的控制之下,车辆已停止在路边交由给受害人刘某进行维修,被告黄某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刘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观点2:驾驶员的错;本案事故的地点是248省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范围;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原因有二方面,一是刘某作为修理人员在拆卸轮胎疏忽大意,未将轮胎放气而径直拆卸;二是事故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形成的安全隐患,即右后内侧轮胎已损坏,轮毂开裂有一定隐蔽性,在拆卸过种下中爆炸伤人,有一定的意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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