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厂商急于要打开市场的心理,伪装成“大客户”骗取厂商信任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就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大量货物骗到手,再低价倒卖。近日,经山东省寿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该犯罪团伙刘飞、代俊超、郑天雨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各并处1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该团伙董正强、范德均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30万元和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该团伙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从天而降的“大客户”
2012年12月的一天,潍坊市某橡塑有限公司(下称“潍坊公司”)分管湖北十堰片区的副总经理郭某正在为如何打开十堰轮胎市场而苦恼时,认识了自称是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的刘飞。
刘飞告诉郭某,他的公司给国内某大型汽车公司做代理,需要大量的轮胎和钢圈,并当场提供了那家公司的质量要求文件书。听刘飞说得有根有据,着急做笔“大买卖”的郭某,在没有对刘飞公司进行全面考察的情况下,就代表公司与刘飞签订了轮胎供需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从发货之日起,次月结算上个月的货款。
签约后,依据合同规定,潍坊公司先后将价值2700余万元的轮胎、560万元的钢圈发到了刘飞指定的仓库。而到了合同约定的40天付款期限,刘飞却没有将货款打到约定账户上。郭某催要,刘飞却一拖再拖。
后来,为了稳住郭某,刘飞让在十堰做高利贷生意的董正强拿出400万元代其支付给郭某,并把骗来的轮胎、钢圈拉到了董正强、王勇(做高利贷生意)的仓库里。董正强将轮胎和钢圈交给做汽车生意的范德均低价处理,获益2000万元。收到部分货款后,郭某打消了顾虑,又继续与刘飞做起了生意。
由于一直没能付清货款,刘飞不得不另想办法转移郭某视线。他与承包着一条汽车生产线的代俊超合谋,以合作组装汽车为幌子,诱骗郭某投资600多万元,租来厂房,生产了200多根车桥。结果,这些车桥都被用在了代俊超自己的生产线上,货款也被刘飞和代俊超侵吞。
然而,刘飞的“胃口”不限于此。2013年7月的一天,刘飞伪造了一份某大型汽车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交给郭某,加盖了伪造公章,并伪造出相关的计划书、仓库入库单和记账凭证。为了让郭某彻底信服,刘飞还以该公司财务部的名义编发了一条短信,告知郭某该公司的应付金额为1200余万元。更夸张的是,刘飞还高薪聘请了曾担任过该公司下属某分公司书记、已经退休的郑天雨出面,一起诈骗郭某。
就这样,刘飞利用上述手段,打消了郭某的一切顾虑,使潍坊公司又陆续将3.7万多条轮胎和2.3万多只钢圈发给刘飞,总价值7100余万元。这些货照例被董正强处理了。
欠高利贷变成诈骗“傀儡”
其实,诈骗郭某并非是刘飞第一次作案。早在2004年,刘飞就骗了代俊超400万元。代俊超报警后,刘飞被十堰市法院判了四年。刘飞于2007年刑满释放后,代俊超继续向他要钱,刘飞就以帮其盖厂房来抵债。殊不知,盖厂房的300余万元,全部都是刘飞向董正强和王勇借的高利贷。
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负债的刘飞选择跑路,后来被董、王二人抓住。威胁之下,刘飞答应去骗货,然后拿货抵债。
为给诈骗行方便,2010年8月,在董、王、代三人的“运作”下,刘飞成立了十堰聚广工贸有限公司,自称总经理。为防止他逃跑,王勇假扮随从兼司机,给刘飞“贴身服务”。从此,刘飞便打着公司的招牌、以董正强等人做后盾,开始大肆骗货。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刘飞以支付少量货款便执行合同的方式诈骗了河南焦作某工贸有限公司总价值7000余万元的轮胎和钢圈;2012年7月,刘飞又诈骗了蓬莱市汽车厂的车桥,价值1800余万元。而诈骗所需的前期资金都是董正强等人提供的,诈骗来的物资也全部进了董正强等人的腰包。正是从这样的“组团”诈骗中尝到了甜头,刘飞等人又将黑手伸向了潍坊公司的郭某。
多行不义最终落入法网
2013年11月23日,潍坊公司董事长到寿光市公安局报警,称湖北省十堰市的刘飞等人以能帮助销售轮胎和钢圈的名义,虚构事实,利用假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价值1亿余元的物资。
2014年8月9日,寿光市公安局在十堰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一举抓获了董正强、王勇、郑天雨、范德均和代俊超。8月19日,刘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近年来,通过假合同骗取钱财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触犯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而另一方面,个别受骗企业也存在问题。以此案为例,其实刘飞等人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然而,在急于求成思想的驱使下,这些被骗企业往往会对“大客户”放松警惕,疏于调查了解,忽视种种细节。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使简单的诈骗手段得逞。
为此,中国轮胎商业网提醒广大轮胎企业负责人,洽谈合作时,应多方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对方的信誉、口碑、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在货款没有回笼之前,一定要控制好手中货物,切不可轻信他人之言和让别人代办,以防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掉进对方布下的陷阱。
(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