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代表美国国内产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USDOC)正式提交申请,要求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轿车及轻型卡车轮胎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双反”措施。
USW国际主席杰拉德称,“从中国进口的不公正定价的轮胎再次对美国市场形成了冲击。美国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在近两年内正迅速地失去市场份额。因为从中国进口的轮胎数量飞速上涨,美国国内的出货量被大大削弱。此外,在美国经济恢复的过程中,国内轮胎生产商及其员工并未从中获得足够的好处”。“案件中涉及的倾销幅度高达92%。简单地说,中国正在剥夺美国的就业机会。”杰拉德表示。
据美国海关统计,中国这次涉案轮胎2013年对美出口金额为20.78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出口为5.1亿美元。原告在起诉书上列举了大量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的名单,其中包括天津普利司通轮胎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此前,中国生产的轮胎有三分之一出口到美国市场,出口额接近22亿美元,占美国市场消费量的17%。而受美国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的影响,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急剧下降,2011年中国对美出口此类轮胎额跌至9.68亿美元。
中国对美国出口的轮胎“被统计”结果:
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年轮胎特保案事件给国内轮胎业造成的冲击和阴影,给胶价带来的伤害依然记忆犹新。随着新特保案酝酿待发,沪胶恐将面临新一轮生死考验。
“黑天鹅”事件恐将重现
本月3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再度向中国轮胎发难,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轮胎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根据经验来看,此次USW“双反”调查申请很可能被通过。因为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是美国民主党参选当政的重要票仓,往往能左右政策取向,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而恰逢今年美国国会中期选举,工会再度发起“双反”申请无疑会得到民主党力挺。
按照惯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有60天的时间对USW提出的诉状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建议政府提供进口救济。如果最终的裁决有利于USW,那么执政政府将在90天内决定向美国产业提供何种保护。换言之,预计今年10月美国政府存在重启对华轮胎实施特别从价关税的可能,加征幅度会在25%-40%。此举势必会给国内轮胎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同时还将波及上下游产业。
参照此前轮胎特保案对华轮胎实体企业和虚拟经济的冲击程度发现,在2009-2012年期间中国对美轮胎出口份额遭遇“滑铁卢”。据显示,2010年中国输美轮胎数量同比骤降19%,2011年继续下滑17.6%,直到2012年萎缩程度才改善。就短期而言,该事件对中国轮胎企业股价和沪胶期价形成的破坏力也极大。不但青岛双星 、双钱股份 等龙头企业股价受到重创,而且还会诱发投资者大量结清天胶多头头寸,引发中日期货胶价暴跌。
新特保案出台
对沪胶影响几何
当年发生的美国轮胎特保案,恰逢中国推出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实施期,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汽车下乡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对冲掉因中国输美轮胎市场份额下滑而造成的产能过剩(这部分产能被国内市场所消化)。
而今面对缺失国内产业政策扶持,且经济陷入调结构的环境下,中国轮胎行业能否突破危局,直接关系着天胶未来的需求前景。
根据USW的统计数据,2012年“轮胎特保案”到期失效后,2013年中国对美出口轮胎数量开始大幅反弹至5080万条;今年一季度,再度增长24.6%。如果下半年美国政府正式推出新轮胎特保案,考虑到中国扶持轮胎产业的可能性较小,预计2014年仍会保持正增长,但2015年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数量将同比萎缩25%左右。由此不但将造成国内轮胎企业出口销售遇阻,产成品库存增加,利率润下滑,而且还会压低原料库容和采购价,进一步放缓天胶购入频率。
笔者粗略估算,因此而造成天胶新增供应过剩量25-30万吨,其当量无疑是重建一个青岛保税区天胶库容(截至5月末,天胶库存量为26.51万吨)或者等于现在泰国政府就将收储胶(规模约22万吨)全部抛出,对短期胶价来讲其破坏力不可估量。
面对今明两年全球天胶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中国出口轮胎遭遇美国“大棒”喝阻,不但将导致国内轮胎行业迎来新一轮洗牌和冲击,也会打破目前沪胶期货构筑阶段性底部的姿态,令其再度转入破位下探寻底的趋势之中。
另外:2014年6月3日,美商务部公布对华太阳能电池“双反”调查案中的反补贴初裁结果。结果显示,中国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NYSE:STP)和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NYSE:TSL)的反补贴税率分别为35.21%和18.56%,其他中国企业的全国范围(China-wide)反补贴税率为26.89%。
什么是双反?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安全的合法手段,是各国所公认的。中国赞成和支持这一措施,并一贯反对以倾销方式扭曲公平贸易竞争的秩序,反对以倾销损害贸易伙伴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但是,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反倾销,把反倾销变成进行贸易保护或歧视政策的手段。现在,确有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地夸大对方国家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替代国制度本身的缺陷,将在本报告第十二章进行专门分析)。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目前欧盟 美国 东南亚都对中国搞这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