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厂商银”业务漏洞骗取银行出具承兑汇票,所得钱财达5000万元。2016年9月,山东省广饶县法院一审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高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上诉审理过程中。
广饶县永兴轮胎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是一家年产值数十亿元的轮胎生产厂家,该公司自2009年与被告人高强经营的轮胎销售公司开始合作购销轮胎业务。
合作过程中,2012年初,高强、南方某银行工作人员江超、永兴公司三方达成了“厂商银”协议,约定由高强的公司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并直接申请承兑汇票用于购买永兴公司的轮胎,银行将开出的承兑汇票送达永兴公司,并出具发货通知书,永兴公司对承兑汇票的敞口部分款项承担担保责任、退还差额货款责任,永兴公司根据银行的发货通知书要求,向高强公司发货。
好景不长。2012年下半年,高强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危机四伏。至2013年底,高强所有的公司及个人银行欠款、欠上游厂商货款,总数多达3300余万元。
在实际合作过程中,高强擅自违背协议,私自向银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并以将承兑汇票转交给生产厂家永兴公司为由,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直接从银行将承兑汇票取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江超在开出承兑汇票后没有通知永兴公司,也没有出具发货通知书。高强在取得承兑汇票后,到永兴公司隐瞒该承兑汇票系根据“厂商银”协议开出,并应由银行交付永兴公司使用这一实情,使永兴公司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普通承兑汇票,高强要求永兴公司背书并将超出应付货款部分的承兑汇票取回,供高强公司使用。
在资不抵债、遣散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高强向银行申请票据承兑时继续隐瞒经营状况恶化的真相,仍通过缴纳小额保证金的方式,分多次从银行开具900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将其中大部分承兑汇票要求永兴公司背书后取回,将承兑汇票贴现,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导致上述承兑汇票的敞口款项不能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