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日,之前作为原告的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曾经就当地政府的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到当地的定远人民法院,该案件的被告是安徽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的裁定书是被告签发的(2019)皖1125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下达后山东银宝不服行政裁定,之后上诉到当地法院并与2019年4月25日被法院受理。
仅仅过去不到一个月,山东银宝就在2019年5月13日向当地的定远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随后当地法院认为,原告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诉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并很快做出裁定:
准许原告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来自山东的这家轮胎企业曾经在5年前投资德轮橡胶轮胎生产项目,总投资约31亿,占地1020亩一期用地420亩,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300万套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胎及20万条特种轮胎的生产规模,同时还将建立以轮胎技术为主体的橡胶制品研发中心。在2018年,该企业启动400万高性能半钢轮胎(乘用车轮胎)的项目。
山东银宝轮胎集团表示,公司建厂于1996年,现在已形成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轿车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军工轮胎、农业轮胎、特种轮胎等10多个产品系列。 2013年11月9日,集团投资新建的年产1200万套半钢子午线轮胎新大陆橡胶项目正式下线投产。项目坐落于山东省沂水县庐山工业园。
(原创,责任编辑:韩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