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发布了《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与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针对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
据了解,原告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被告方为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以及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纠纷的缘由是:2017年8月,山东远程轮胎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贷人民币450万元。
(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在七月份两次因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被告上法庭)
还款日期截至2018年8月10日,借款总利息306755.96元。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06755.96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延浦、李金兰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借款合同截至期内,山东远程轮胎偿还完本金,但未偿还利息。
(2020年山东远程轮胎三次成为被告)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款利息306755.96元;
二、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延浦、李金兰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远程轮胎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3元,减半收取2967元,由被告山东远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鑫鑫橡胶有限公司、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延浦、李金兰共同承担。
(责任编辑:Ca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