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闻
王某伙同马某、贾某(均另案处理)采取挖墙凿洞方式盗窃轮胎,杨某明知轮胎系盗窃所得,仍协助运输。近日,经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0年5月一凌晨,被告王某、马某、贾某在该市一机械制造公司围墙外,挖墙凿洞进入,将价值40800元24条3A牌轮胎盗走。期间,王某电话联系被告杨某,让其驾车将部分轮胎运走。杨某明知轮胎系盗窃所得,仍驾车协助运输,并将其放置家中,次日,王某将上述轮胎运走并卖出。
2013年3月,公安机关将被告杨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被告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参与协助运输,系从犯,依据相关法律分别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