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引自网络并不代表我们同意其内容。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
第三条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743-1997《轿车轮胎》
GB 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
GB 7036。1-1997《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
GB 9766-8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1998《轮胎外观质量》
5. 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第四条,理赔范围
1. 轮胎制造方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如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林业轮胎、沙漠轮胎等除外)。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
2. 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赠。
3. 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 不理赔范围
1. 不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磨损的轮胎不能理陪。
2. 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陪。
3. 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陪。
4. 翻新轮胎不能理陪。
5. 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次的轮胎不能理陪。
6. 使用方修补过的(包括修补部位和缺陷部位有因果关系的)轮胎不能理陪。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
1. 外胎
1).因各部位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脱接头、脱层。
2).因轮圈钢丝松散、露铜、与橡胶粘合不牢、或两胎圈严重错位,引起的趾口空、趾口爆。
3).因帘线排列稀开,充气后引起的肩鼓、侧鼓。
4).因缺胶引起的胎侧裂口、胎里帘线外露。
5).因设计、配方、工艺等原因,引起的冠露丝、胎面胶起层、花纹园角、花纹沟基部周向开裂、
趾口裂。
6).因轮胎欠硫引起的胎面早期严重磨损。
7).胎内有杂质。
2、内胎
1)新内胎有砂眼慢漏气。
2)接头脱开、打折。
3)气门嘴胶垫和内胎胎身脱开。
3、垫带
1) 气泡、杂质或缺胶,缺陷部位超标的。
2) 厚薄不均
3) 欠硫。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使用不当问题:
1、 存放不当
1)与油类、易燃品、化学腐蚀品混放,造成轮胎发粘软化。
2)长期露天堆放、阳光直射、雨淋,引起轮胎老化。
3)堆放不当引起轮胎变形。
2、 装配不当
1) 轮胎装卸时叉车使用不当,叉坏轮胎胎圈或胎体。
2)轮胎安装时,用强力硬撬造成胎圈变形、损坏。
3)轮胎和轮 装配不当,或轮 变形,锈蚀造成磨趾口、烧趾口
4)锁环弹出或弯曲变形造成割趾口。
5)内胎气门嘴受外力引起弯曲变形。
3、充气不当
1) 气压过低,使轮胎变形大,胎温急剧升高,胎体变软,强度下降,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里帘
线松散、断裂、冠空、肩空、肩裂、肩泡、脱层或胎体碾坏。
2) 气压过高,使轮胎帘线受力增大,抗屈挠性能下降,造成磨冠、冠爆、胎面异常磨损。
3) 气压高低不一、并装轮胎一条气压高,一条气压低,造成单胎超载损坏。
4、超载和负荷不均
1) 轮胎超载,造成胎面异常磨损,胎冠或胎侧爆破,肩空、胎里帘线松散、断裂,趾口爆、趾口折
断。
2) 负荷不均,造成胎面磨损不均。
5、使用和保养不当
1) 车况不良(如车辆前束角、外倾角之间调整不当等)引起的轮胎侧磨、不规格的磨损或随之发生
的轮胎损伤。
2) 轮胎未定期换位,轴距偏差过大,造成胎面异常磨损。
3) 斜交结构轮胎和子午线结构轮胎混装,造成轮胎损坏。
4) 各种轮胎均有时速的限制,超速行驶造成轮胎损坏。
5) 因驾驶不当,使轮胎撞击其它物体,造成各种冠爆、冠刺穿、肩爆、侧爆、花纹沟裂。
6) 在甲、乙、丙级以外的路面,如便道、矿区等路面条件差的地方使用,造成轮胎冠啃坏、冠划
伤、冠刺伤、花纹沟局部开裂、肩外伤或侧外伤。
第八条 承担责任
1、 对轮胎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
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2、 因制造质量引起的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使用方有权向制造方(或销
售方)要求赔偿。
3、 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
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第九条 理赔标准
1、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
2、 使用方在是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轮胎小于2mm,轿车轮胎小
于1.6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或销
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轮胎花纹磨损费。
3、 轮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的计算:
4、 每条轮胎磨损费的计算:
每条轮胎磨损费=该胎花纹每毫米磨损费χ该胎花纹实际磨损深度
(新胎花纹深度-旧胎剩余花纹深度)
5、 胎花纹磨损深度的测量:按GB/T521-93《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的规定测量。轮胎花纹沟深: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开胎面磨耗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沟底部相互垂直。
纵向花纹轮胎:在轮胎周围四等分处的四点上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横向和越野花纹轮胎:对有磨耗标志的轮胎,沿磨耗标志圆周线,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四点上的花纹沟深度:对无磨耗标志的轮胎,在胎肩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轮胎圆周四等分处的花纹沟深度,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6、 已办理理陪手续的有质量问题的轮胎必须割去商标,经过鉴定不予理陪的轮胎也必须做上标记,防止重复理陪。
第十条 理陪程序
1)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时,制造方(或销售方)有义务向使用方介绍轮胎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知识,提供轮胎品质保证卡。使用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制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提出理陪申请。使用方在提出理陪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购货发票、轮胎品质保证卡和轮胎使用和损坏的书面材料。
2) 制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接到使用方的理陪申请后,要派轮胎理陪员进行认真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的,要尽快理陪,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则不予理陪,但须出具技术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3) 当制造方、销售方、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双方调:(2)如双方调节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国爱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节或仲裁;(3)上诉法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4) 的理陪工作,制造方(或销售方)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
1 不该理陪的轮胎给予理陪。
2 该收轮胎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
3 虚假广告、虚假承诺
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理陪员
1、 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做到秉公办事、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的做好理陪工作。
2、 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从事与轮胎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 为了方便理陪,及时理陪,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理陪业务,但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胎、沙漠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