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轮胎充气时发生爆炸,致驾驶员九级伤残,非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时,保险赔偿是否适用交强险?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判决,在道路上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商业三者险赔偿则是基于合同约定,只要符合保险标的物的使用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
2010年9月27日,刘夫伟驾驶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同顺大道上行驶,因轮胎破裂,将车辆停靠在接近右转向两港大道方向上匝道的车道上。流动补胎车驾驶员华家强为其补好轮胎,可充气时,轮胎发生意外爆裂,气流将站在轮胎旁的刘夫伟弹到另一辆停靠在边上的货车车架上,致刘夫伟头部受伤,被评定九级伤残。
随后,刘夫伟将撞到自己的货车所属公司上海国佳物流公司和实际车主、自己驾驶车辆所属公司上海大荣汽运公司、华家强以及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损失,超过部分,由上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本案事故的特征分析,轮胎与车辆分离,修理轮胎充气行为,脱离了道路交通行为要素本身,是安全作业行为。该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被告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作为车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位,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即车辆驾驶员违法停车致使原告刘夫伟头部撞在该车的车架上受伤,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根据责任比例,对其他责任方作出赔偿判决。
判决后,刘夫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强险与三者险适用有别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准确认定交通事故,是适用交强险赔偿的前提。本案事故中,虽然原告驾驶员站立时被轮胎爆裂的气流冲走,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但作为交通单元的车辆 (原告控制的车辆、被告国佳物流公司一方控制的车辆)都是静止停放在道路上,不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也不处于行驶状态,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此外,给卸下的轮胎充气的行为,是安全作业行为,此时的道路不是用于交通行为,是用于作为临时的维修场地,不是道路交通行为,此行为发生的事故不具备交通行为要素,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此外,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适用对象均是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是空间概念,而是责任概念,即并非在车外之人就是第三者。本案中,对本方车辆而言,原告作为驾驶员不是第三者,但作为对方车辆而言,其是第三者,但因不是交通事故,也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存在区分,交强险赔偿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理赔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不仅应包括车辆在运行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