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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4岁女童被废轮胎堆压死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04-12)          

 

4岁女童被倒下的大型轮胎压伤致死,双亲把场地管理者、轮胎所有者和轮胎放置处的居住者一齐告上了法庭。三名被告却认为,家长照顾不周才是孩子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谁该为这出惨剧负责?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和三被告都被判决负担相应责任。
   
   个体从业者金坤承租了一片场地用于制作预制构件。郭海是预制场雇工,他的同事李俊平时为金坤运输货物,两家人都无偿住在场内搭建的简易房屋里。2013年5月,混凝土搅拌车司机杨立将废旧轮胎存放在李俊居所外,这一放就是几个月。2013年9月的一天,郭海女儿蔚蔚被斜靠在李俊门口的轮胎压住,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庭审中,郭海认为,金坤、杨立和李俊为共同侵权人,应互负连带责任,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8万余元。
   
   经过庭审和现场调查,吴中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立将废旧轮胎斜靠在李俊居所门口墙边,因直立轮胎具滚动性能,故斜靠轮胎易发生滚塌;在杨立不能证明轮胎放置不存在瑕疵的前提下,首先推定杨立有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立称轮胎被他人移动过,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采信。
   
   蔚蔚年仅四岁,属完全监护依赖期,看护人应予以持续监督,况且其居住场所周围是生产作业区和交通道路,看护人理应有更高的安全警觉心。发生因脱离看护导致的事故,看护人有相当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相应减轻杨立所承担责任的20%。
   
   杨立将轮胎置于被告李俊居所门口,在轮胎存放的四个半月里,李俊始终未提出异议,可推断其默许了这一行为。被告李俊故应对这一生活区域担负注意义务,即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轮胎有提出警示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义务。综合上述两种不作为在整个事故构成中的作用力大小,由李俊承担12%责任。
   
   被告金坤作为预制场地承租人,将该场地的简易房屋提供给李俊一家居住后,虽使房屋具备了生活功能,但并未完全改变房屋处于作业区的性质,金坤不能脱离包括事故发生地在内的场地管理者的角色,但该管理责任因简易房屋的生产属性远弱于生活属性而有所减轻,认定金坤承担8%责任。
   
   最终,吴中法院依法判决杨立赔偿原告43万余元,李俊赔偿8万余元,金坤赔偿5万余元。
   
   承办法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三责任人分别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虽因偶然结合而导致本案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各个不作为行为均不足以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为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是一个由不作为引发的悲剧,如果蔚蔚父母对她照顾得更加周到,杨立放置轮胎时注意稳定性,李俊为轮胎加固一下、给邻居提醒一下,金坤对工地安全多加留意,也许,蔚蔚的生命就不会过早地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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