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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加气时轮胎爆裂 该谁赔钱?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03-15)          

 轮胎打气时突然发生爆裂,结果将打气的洗车补胎店老板击成重伤。事后发现,“闯了货”的轮胎没有经过3C认证,买轮胎的车主为此付出赔偿款39万多元。一转身,车主又找上了卖轮胎的人,最终这笔赔偿款,由卖轮胎的夫妻俩支付。

  昨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数起消费维权案例,并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件调研报告,建议相关部门健全消费者奖励举报制度。

  汽车轮胎爆裂   击伤车店老板

  2010年5月24日,孙某在李某夫妻开的个体门市买了两个“JINGLUN”牌614B1019型轮胎。两个月后,他的驾驶员聂某将车开到陶某经营的洗车补胎店,搬下新轮胎,要求更换。

  就在陶某为其中一个新轮胎加气时,轮胎突然爆裂,从地面腾空弹起将陶某击中。随后,陶某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重型胸部损伤。住院治疗期间,陶某花去医疗费27.9万元。因为协商没有结果,半年后,陶某将车主孙某起诉到长寿法院。经司法鉴定,陶某伤残等级为一个四级、三个十级。

 事故轮胎没有经过3C认证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事故轮胎没有加施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认定为禁止销售和使用的轮胎。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事故发生原因无法鉴定,法院认定,使用无3C认证存在安全隐患的轮胎是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同时,陶某在给出事轮胎加气时将气压设置为十个大气压,超过同类型合格轮胎所承受的最大气压,存在违规操作,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鉴于无法查明双方各自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大小,因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孙某赔偿陶某医疗费、续医费等共计40.3万元。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陶某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执行兑现的39.5万元赔偿款。

  随后,孙某找到销售轮胎的李某夫妻二人,对自己赔偿的39.5万元行使追偿权。经过审理,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判决轮胎销售者李某夫妻二人支付孙某赔偿款39.5万元。

 “10倍赔偿金”难以执行 建议建奖励举报制度

  市一中院发布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以来,一中院共受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上诉案件59件,辖区法院受理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民事案件45件。从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来看,这类案件涉案范围单一,主要发生在食品药品销售领域,以辖区的百货公司、商场、超市为主。此外,诉讼原因多样化,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虚假标识、虚假告知等商家不诚信行为;消费者要求行使知情权等。

  另外,索赔标的金额有上升趋势,案件的被告除以往的超市、商场等商品销售者外,逐渐扩展到食品加工商、饮料生产公司、生物技术开发公司等食品加工者和制造者。

  “10倍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实践中,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格一般不高,消费者为了10倍的赔偿金到外地向生产商索赔并不可行。此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也往往会以不知为由,抗辩消费者行使10倍的赔偿权。种种原因,使得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中楼阁”。 

  消费者举报条款的欠缺是一大遗憾。法院建议,建立健全消费者奖励举报制度,既可以弥补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也可以有效地遏制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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