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在行驶途中轮胎脱落,将一路人撞死。昨日,彭州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未采纳交警部门出具的系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货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担全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共35.9万余元。
行驶中货车轮胎脱落将一路人撞死
2013年11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雷某驾驶货车沿彭州市彭什路由红岩镇方向往军乐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彭什路敖平镇“名山羊肉汤”路段时,车右后轮胎突然脱落,向前快速滚行的过程中刚好与附近的行人58岁的彭州男子任某相碰撞,致其当场倒地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委托某鉴定所对事故货车和轮胎脱落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该货车的制动系制动软管有裂口,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将成为今后行驶隐患。而右后轮胎的轮盘与轮辋脱焊分离是造成轮胎脱落的原因。2013年12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货车的实际车主雷某及登记车主某贸易有限公司让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不应当上路行驶的货车上路行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雷某、某贸易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13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索赔47.9万余元。
意外事故认定未被采信
法官:货车存安全隐患担全责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此次事故交警已认定为意外事故,事故货车是无责的,故只能在交强险11000元的无责任理赔限额内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主动调取了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相关鉴定材料,发现了被双方当事人忽略的两处关键性事实:一是交警部门在分析事故成因时,仅依据了其中一份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却未对另一份鉴定意见书作出的货车右后轮胎脱落系因轮盘与轮辋脱焊分离造成的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全面分析;二是事故货车的核定载重量是31吨,而货车的过磅记录单显示事故发生时该车 载重量为57.34吨,属于超载行驶。
随后,法官重新召集当事人双方,向其如实告知了上述法庭经过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主持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解释、反复沟通,刘某和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承担全责,而死者家属也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基于这两点事实,承办法官认为,既然货车在出事前,右后轮胎的轮盘与轮辋已存在裂缝,车主刘某和驾驶员雷某就应当及时予以更换,而不应用电焊再将裂缝焊接后继续使用,致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货车带病上路,且存在超载行驶的情节,加重了轮胎的负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和第48条的规定,从而造成轮盘与轮辋脱焊分离,右后轮胎脱落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车主刘某和驾驶员雷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而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死者任某有过错,故对本次事故被告刘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