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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车子已经被扣押了,不如把车子的轮胎卸了抵债,没想到卸自己车子的轮胎也是犯法的,都怪我不懂法,聪明反被聪明误。”货车司机李兴在庭审中懊悔的说道。2014年2月14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李兴拘役三个半月。
货车司机李兴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判令其偿还陈秋桂、杨心雨借款55000元的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扣押由李兴经营的奥威牌货车一辆,并于同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至李兴并执行。李兴在车辆扣押后几天指使姚桂元拆走停在水边镇佩贝加油站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该货车车厢的四个轮胎及四个钢圈,除以抵其赊欠姚桂元的5000余元轮胎款外,姚桂元还付了人民币几百元至被告人李兴。李兴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该货车的整体价值,导致该车无法拍卖,因而造成判决书无法执行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兴变卖人民法院已经扣押的财产,价值5000余元,从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李海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民事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