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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无证轮胎工死亡责任70%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4-01-25)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 实习生王东东) 天上“飞”来轮胎,胡女士骑车带着5岁的儿子小亮(化名)上幼儿园,坐在后座的儿子被轮胎砸中,导致颅骨骨折,被鉴定为三级伤残。而这个“不速之客”的来历更是让胡女士窝火:张某驾驶的大型自卸汽车轮胎破损,到郭某的汽车部维修,郭某在轮胎修补完毕后充气时,轮胎爆炸了,飞出的轮胎砸死郭某,砸伤小亮。事后,肇事轮胎车辆所有人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批准设立登记的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爆炸轮胎的生产厂家潍坊华东橡胶有限公司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张某,还有郭某的家属均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1月23日,兰州中院已经受理这起“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

   事件回放

  轮胎爆炸砸死修车工砸伤5岁孩童

  2011年11月10日上午9时,家住东岗的胡女士骑车带着5岁的儿子小亮上幼儿园,途经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段郭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时,听到“轰”的一声巨响,还没有反应过来的胡女士,只觉得自行车突然间失去了平衡,好像被什么东西砸倒了,就在刹那间,小亮“哇”的一声,已经从自行车后座上跌坐在地上。这时,胡女士才发现儿子小亮被飞来的一只汽车轮胎给砸伤了。附近有人看到后立即拨打120,受伤的小亮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后,胡女士找到汽修部讨说法这才得知,事发当天,郭某在其经营的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东段汽车修理部,为张某驾驶的大型自卸汽车修补轮胎。当轮胎修补完毕后,郭某为该车轮胎充气时轮胎突然爆裂,轮胎受巨大气压冲击地面后致郭某头部受伤后,轮胎并没有就此停下,而是继续往外飞,正好胡女士骑车带小亮经过,意外也就此发生,而郭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郭某的妻女、父母也很悲伤,他们一纸诉状将汽车所有人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结果多少让胡女士有点意外,但是此时的小亮还躺在病床上,她的维权之路还得继续。原来,此次事故造成小亮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伤伴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颅骨骨折、创伤性肺炎等,医嘱要求小亮在3至6月后进行颅骨修补术。而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小亮伤残等级为三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需陪员一人;其继续治疗费不少于7.1万元。于是,胡女士将作为肇事轮胎车辆所有人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以及批准设立登记的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爆炸轮胎的生产厂家潍坊华东橡胶有限公司以及车辆驾驶人员张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又追加修车人郭某的家属为被告。

  法院判决

  无证上岗修车工死亡责任自身承担70%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所涉事故中,修车人郭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维修车辆及修补轮胎的培训,也没有从事该行业的相关资质,且在马路边修理车辆,为此次事故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郭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证上岗,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在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超负荷使用,导致轮胎的安全性能已不符合运行标准,造成安全隐患。另被告张某在对车辆维修时,亦未核实维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故被告张某对该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皋兰分公司的挂靠行为与本案所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损害结果虽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皋兰分公司对该车因贷款担保事宜双方产生挂靠关系,易通公司在协助该车辆送审年检时未能尽到审慎职责,导致张某超负荷使用该车辆,造成轮胎磨损严重,埋下安全隐患。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皋兰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确认,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甘肃易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皋兰分公司对原告承担10%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及易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郭某家属支付13万元。

  法院认为,死者郭某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驾驶员张某应负次要责任。本案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述二被告应按照主次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易通公司及皋兰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被告潍坊华东橡胶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轮胎的生产厂家,经国家轮胎鉴定中心鉴定,轮胎质量合格,爆裂原因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其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郭某的家属对于小亮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在继承郭强遗产的范围内。被告张某对小亮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易通公司及皋兰分公司承担15%补充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家属赔偿小亮23.4万余元,被告张某赔偿16.3万余元,被告易通公司及皋兰分公司赔偿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1月23日,兰州中院已经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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