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于11月20日发布《2013年汽车轮胎安全条例》(Motor Vehicle Tire Safety Regulations 2013),废除并修订了旧的轮胎条例,使其尽量与更严格的美国轮胎安全和标记要求保持一致。新条例将美国轮胎安全标准FMVSS 109、119和139中的大部分要求引入到了技术标准文件109号《全新轮胎和某些特定轮胎》(New Tires and Certain Specialty Tires)、技术标准文件199号《总体车重标准值大于4536千克的汽车和摩托车轮胎》(New Tires for Motor Vehicles With a GVWR of More Than 4,536 kg and Motorcycles)以及技术标准文件139号《总体车重标准值不超过4536千克的汽车子午线轮胎》(New Radial Ply Tires for Motor Vehicles with a GVWR of 4,536 kg or Less)中。FMVSS 139介绍了标记为阿尔卑斯山符号冬季轮胎的要求,意味着新规将在加拿大境内强制执行这些条款。加拿大当局相信这次行动将在提高加拿大人安全的同时,降低轮胎和机动车厂商的成本和产品测试复杂性。
此外,加拿大轮胎条例要求轮胎进口商向就近海关办公室提交一份签字的申报单,包括(1)轮胎厂商名字;(2)公司名称、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邮件地址;(3)制造厂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具的轮胎生产时符合该类别轮胎相关要求的声明;(4)轮胎的品牌名称、设计尺寸、同一设计尺寸轮胎的数量以及同一时间进口的轮胎数量;(5)轮胎进口日期。年进口超过1万个轮胎的企业应提供另一种满足加拿大当局要求的表格和方式。对于从美国进口轮胎至加拿大的企业,上述声明中第三点应改为:制造厂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应申明该轮胎是在美国制造并销售,在出厂时符合美国49号法案第301章中的要求。
加拿大轮胎厂商和进口商应在2014年9月1日前遵照新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