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丝在驾驶电动摩托车搭载女友黄珍竹回家途中被一行驶中的货车飞出的轮子砸伤,便纠集朋友以索要医药费为由要挟并控制货车司机。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黄锦兵、黄勇立、黄青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各4000元;被告人凌钢丝被单处罚金4000元。
2010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凌钢丝驾驶电动车搭载女友黄珍竹回家。途经田阳县龙河村部路段时,黄珍竹的腿部被刘兆权所驾驶的货车飞出的轮子砸伤。凌钢丝见状即要求刘兆权私下解决,赔偿医疗费1500元,并不许刘兆权离开。后凌钢丝打电话给被告人黄锦兵、黄青松、黄勇立等人来帮忙。黄锦兵三人到达现场后,以赔偿黄珍竹的医药费、误工费为由向刘兆权并索要10000元。因刘兆权身上未带那么多钱,凌钢丝等人与刘兆权一起先送黄珍竹到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期间,由黄锦兵、黄勇立、黄青松负责看住刘兆权不让刘兆权离开,要挟刘兆权索要10000元钱。当日上午11时许,刘兆权被迫到农村信用社分两次取出现金10000元交给黄锦兵、黄青松、黄勇立。三人得钱后未用于支付黄珍竹的医疗费,而是分给凌钢丝3000元,剩下的7000元由黄锦兵、黄青松、黄勇立共同使用,之后刘兆权又另外支付黄珍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770.5元。事后刘兆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27日凌钢丝、黄青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凌钢丝、黄锦兵、黄青松、黄勇立退赔给被害人刘兆权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刘兆权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钢丝、黄锦兵、黄青松、黄勇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结伙敲诈他人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锦兵、黄勇立、黄青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钢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凌钢丝、黄青松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刘兆权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锦兵、黄勇立、黄青松的犯罪情节,全部赔偿损失所具有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村屯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锦兵、黄勇立、黄青松适用缓刑。被告人凌钢丝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不大,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凌钢丝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