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司机赵某驾车运送砂石途中,听到轮胎有异响,检查发现右后双轮胎中间夹了一块石头,在进一步排查障碍的时候,轮胎突然爆炸,致使司机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随后死者赵某的家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到周至法院,要求车主、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周至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化合议庭通过多次开庭审理、走访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赵某家属53.61万元,随后判决生效,保险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案件款。
2015年某日下午,被告黄长青驾驶其所有的皖19/56816号货车,行经江苏248省道桂五镇至王店乡之间的路段(从盱眙县回南京市六合区)。道路上其他车辆人员提醒被告黄长青的车辆有情况。被告黄长青停下车辆后发现该车辆右后轮被车身钢板蹭坏。被告黄长青担心爆胎,遂将货车停放在上述路段的路边,随后经过他人联系了刘銮武(轮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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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8时许,刘銮武赶到货车停车处。刘銮武到现场后拿手电看看车胎,看过之后说钢圈(轮毂)坏掉了,要先把车胎拆下来。被告黄长青称当时与刘銮武谈修理费为一个车胎1900元,轮毂开裂要带回去换轮毂。被告黄长青等两人到货车后面放置警示标志,并站在货车后面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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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銮武拆除货车右后轮胎过程中,内侧轮胎爆炸,外侧轮胎飞出,致刘銮武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电话报警并联系120。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及损坏轮胎照片,能反映右后轮的内侧轮胎的轮毂边缘已损坏,轮毂上与轮胎接触外圆环的轮辋全部脱落,右后轮的外侧轮胎飞落到路边的水渠边。事发后,被告黄长青赔偿了原告方2万元。被告黄长青陈述货车核定载重1.7吨,事发当时装的黄沙有38吨,之前还拉过一次黄沙,一次石子,均为30多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