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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人民日报说:中日轮胎之战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6-06-12)          

新商标法下,五年“异议期”将尽之时,日本轮胎企业对中方“形似神异”商标,发起无效申请。一旦败诉,非但当事企业将面临清零绝杀,且随着争议蔓延至更多国家,必然对中方走出去的OEM模式,以及整个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个案之于转型、走出去、品牌化过程中的众多企业,颇具借鉴、警示意义。

一线调查 商标战背后:中日角逐轮胎市场新规则

  生产轮胎的“日宏橡胶(全称“东京日宏橡胶株式会社”)”系中方企业,就遇到了这种风险。该公司的TOYOMOTO商标在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日是2011年11月7日,然而,2014年9月5日,即新《商标法》正式实施4个多月后,“东洋橡胶”(全称为“日本东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商标TOYO)以使用在先和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为由,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将东京日宏橡胶株式会社的商标(TOYOMOTO)宣告无效。

  不同于旧法,新《商标法》将原来争议商标裁定中的“撤销”注册商标,统一改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日宏橡胶败诉,其数年来在商标和品牌上的巨额投入将“归零”。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商评委的最终裁定阶段。目前,中国大量轮胎企业到东南亚设厂,然后利用商标、品牌和渠道的优势向其他国家销售,以此来规避“两反一保”背景下的高税收问题,但商标一旦被无效掉,企业就很难再进入其他市场。

祸起“TOYO”

  东洋轮胎公司第一次发现TOYOMOTO仿冒自己的轮胎标识,是2014年在拉斯维加斯举办的SEMA全球轮胎展上。东洋公司认为,TOYOMOTO不仅剽窃了TOYO的商标设计,且恶意抢注了域名,与东洋公司形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2014年11月,美国地区法院对中国日宏轮胎下达了初步禁令,禁止后者采用TOYOMOTO的商标开展商务活动,包括销售、分销、推广和宣传其旗下的轮胎。随后,2015年美国内华达州地区法院做出缺席判决,要求日宏轮胎赔偿东洋轮胎30万美元,并禁止这家中国轮胎企业继续使用TOYOMOTO商标。


  此后,东洋橡胶开始了对日宏橡胶在全球市场的诉讼,而美国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们对这场争议案件的判断。

  在国内市场,TOYOMOTO这一商标,已经经过商标局的审核进行了注册,在国内的申请日是2010年10月12日,注册日是2011年11月7日,商标证书号:8734736。

  然而,就在日宏橡胶TOYOMOTO这一商标注册近3年之后,东洋橡胶(商标TOYO)以使用在先和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为由对其提起了“宣告无效”的申请。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显然,东洋橡胶的这一无效申请,正好打在了TOYOMOTO这一商标注册五年之内的软肋之上。在东洋橡胶方面看来,东洋橡胶是“TOYO”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其产品在日宏橡胶的“TOYOMOTO”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生产和销售,并在相关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公开资料显示,东洋橡胶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1998年在中国江苏昆山设厂。同时,通伊欧轮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东洋橡胶工业集团在中国的销售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015年TOYO TIRES正式将由原为意译名称的“东洋轮胎”变更为音译名称的 “通伊欧轮胎”。

  日宏轮胎的张先生则表示:“在公司成立年份上,日宏确实晚于东洋,但东京日宏橡胶株式会社早在1985年就在日本成立,专业从事轮胎制造和营销。目前在主要销售的40多个国家中,日宏橡胶都取得了合法的商标注册。在日本(官方)商标网上东洋公司引证商标‘TOYO’与本公司系争商标‘TOYOMOTO’在第12类并列公示合法共存。

  近似性争议玄机

  东洋橡胶在其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重点强调的一点就是商标近似性的问题。东洋橡胶方面表示,“首先,两者构成商标近似,被申请商标由‘TOYOMOTO及图’构成,‘MOTO’一般含义为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等,使用在‘汽车轮胎’等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因此该商标文字部分的显著识别部分为‘TOYO’,与引证商标相同。且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均是稍向右倾斜的字体,因此两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其次,两者在指定商品上构成近似,TOYO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12类的‘车辆用轮胎,车辆轮胎’,而TOYOMOTO商标指定商品为第12类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车辆轮胎,车辆实心轮胎,汽车内胎,充气外胎,气胎;汽车轮胎;车轮胎’。显然两商标的指定商品类似或关联。”

  由此,东洋轮胎认为两商标构成了指定使用于类似、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商标“TOYOMOTO”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宣告无效。

  不过,日宏轮胎方面则表示,“TOYOMOTO商标是在其日方董事高桥先生的倡导下,以日本战国时代毛利丰元(MORI TOYOMOTO)作为原型,创立理由是:1. 公司的品牌战略要像战士一样攻克一个个市场堡垒;2. TOYOMOTO这个词有四个“○”, 可以代表轮胎。公司接受其倡议,并分别在中国和日本顺利地注册了该商标,取得商标权。”

  对于双方的争议,按照现行的评审标准,对于字母商标来说,如果前四个字母相同,那么就会认为是近似,但是仔细分析,TOYOMOTO商标包括字母和图形,而且图形部分像一个T字头上加一个圆点,既有机器人的感觉,又有字母之间的联系和组合,差别还是很大的。”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文字商标的审查”第5点: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由此,作为TOYOMOTO商标开头类似于“小机器人图形”的T字母,是作为字母还是图形来看待,将直接关系到现行审理标准下的裁定。

  与此同时,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组合商标的审查”第二点的规定: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这从一开始就是一场不对等的争议,对方利用商标近似性的理由,来消耗我们的财力和精力。”张先生表示。不仅如此,对张先生及其所在的公司来说,这一商标争议打击的恰恰是其公司的生命线,或者说是其核心竞争力。

  张先生表示,之所以披露此案细节,是希望让更多的中国企业引起注意,尤其是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背景之下,诸多制造业企业外迁东南亚、中东、南美等地,利用OEM的模式进行品牌化的市场化运作,在这个时候,尤其要警惕自己的商标,是否已经过了5年的注册期。

来源:人民日报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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