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普利司通(中国)投资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被处于1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739.5万元。
普利司通在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在通过经销商向零售商销售“普利司通”品牌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以“ECOPIA销售奖励”名义,向零售商给付财物,以促使零售商购买其“ECOPIA”系列产品。普利司通设定零售商2013年4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轮胎进货数量,并以零售商在此期间内通过经销商购进其产品达到或超出上述进货目标110%为奖励条件。根据零售商所购产品中“ECOPIA”系列轮胎的数量和规格,按照每条15元至20元不等的金额给予零售商奖励。嗣后,普利司通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进约386.5万元的等值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卡用于给付上述奖励。调查发现,
截至案发时,普利司通分别给予1275家零售商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卡金额合计386.5万元。与此对应,这些零售商共销售销售“ECOPIA”系列轮胎合计223188条,销售金额合计约9064.8万元(不含税)。扣除成本、税费及相关费用合计约7553万元,普利司通获利金额合计约1511万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普利司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普利司通为促进冬季胎销售提高市场份额,以“冬季胎旅游奖励”名义,向零售商给付财物。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经销商购进其冬季胎产品,按照每500条给予一张价值5999元旅游卡的奖励。分别给予154家零售商460张旅游卡,价值合计约275.9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总获利金额共计1739.5万元。
普利司通以“销售奖励”等名义在正常商品交易之外给予零售商购物卡等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说,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提高“普利司通” 品牌乘用车轮胎的市场份额。从客观方面来看,系通过给予额外利益影响下游零售市场经营者对交易对象及商品的选择,从而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
这种排挤不是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套服务的提升、更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实施的,而是在正常的商品货款之外给付财物收买对方单位,且金额较大,足以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损害其他没有额外利益输送经营主体的利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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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