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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超6年的“新胎”,售卖将遭重罚
文章来源:轮胎商业网     发布日期:(2016-11-13)          

近日,来自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消息称:将强制检验汽车轮胎“制造日期”,凡查销售生产超过6年的“新胎”,最高将被罚款150万元。



最近几年爆胎事件频发,甚至有消费者买到存放9年的“新胎”,立委去年即要求须管制市售轮胎保存期限。标检局副局长庄素琴说,1980年时汽车轮胎就列为「应施检验项目」,厂商出厂都需符合国家标准,但并没有强制检验贩售日期。这次为保护消费者行车安全,决定把轮胎制造日期强制纳检。



官员说,过去在汽车轮胎店、卖场确实都查获过贩售逾6年以上的轮胎。这次处罚逾期轮胎罚则分两部分,明年起查到生产逾6年以上轮胎,厂商须强制回收,违反者将依《消费者保护法》开罚6万到150万元。至于2017年后进口或生产的轮胎,未来如有过期,则依《商品检验法》开罚1万元到10万元。



该局也呼吁民众,购买轮胎时查看侧边制造日期,有4位数字,前2个为生产周别,后两个为生产年份。如【1613】为2013年第16周生产,如发现过期可通报检举。

责任编辑: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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